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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1-03 15:18:5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一般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网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等方式承载的电子信息或文件。电子数据主要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网络巡查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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