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1-03 15:18:5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