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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规范〔2018〕9号-自治区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20 14:50:5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二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资产

第二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30 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记录信用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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