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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规范〔2018〕9号-自治区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20 14:50:5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浏览次数:
摘要: 为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高校、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 81号), 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 31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 20 号)的要求,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 年 10 月 1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及《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

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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