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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