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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08 14:16:3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海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  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省就读的,按与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省、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入学。

第六条  被我省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中小学、幼儿园入学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

第七条  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被我省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的,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被我省认定为“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符合以上条件的引进人才,其子女户籍未转入我省的,中考报考时享受报考地户籍考生待遇。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直接申请入读我省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拟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省和市县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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