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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可根据本校实际,规定各专业修业年限范围。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期限。以学分为单位合理确定学生毕业、结业、退学等学籍管理规定。规定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所应修读的最低或最高学分数。建议3年制学生毕业应获得最低学分为120~140学分,学生学习期限为2~5年。辅以学分绩点制,科学、合理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以此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
允许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提前取得规定学分并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其提前毕业,但提前时间在标准学制内不得超过1年。对在规定学制期限内难以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期限,即在标准学制基础上,可推后1~2年毕业。
(四)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高职院校在教学工作中要引入竞争机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要高度重视教师的培养、引进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五)确立导学助学制度
学校应为学生配备学业导师,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进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保障导师的利益和应担负的责任。
四、制度和条件保障
(一)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学分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高等职业院校要以推行学分制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教学、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科研、人事、后勤等领域的配套改革,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学分制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逐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在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之间积极探索学分互认、课程互选。要鼓励和引导教师多开课、开好课。鼓励高职院校之间互聘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积极探索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建立、健全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收费制度
自治区教育厅将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逐步建立、健全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收费制度。各有关高职院校要重视对学分制改革工作的研究,结合本校实际,突出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综合协调,积极推进,确保学分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试点单位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分制改革试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