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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备案。教育厅相关职能处室对备案材料经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校长的聘任经厅主要领导、副校长的聘任经分管厅领导复核后备案存档,并下达备案告知函。
(三)教育厅适时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民办高校校长聘任后提前离任或聘任到期,学校应办理报告手续报任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省教育厅对民办高校校长的聘任、任职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不按任职资格聘任校长的,将责令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