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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高校校长依法律及章程规定由学校董事会决定聘任,副职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二)民办高校对拟聘任校长的基本情况和任职条件应在本校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三)民办高校拟聘任校长经公示后,无影响任职的问题,依程序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副职由校长聘任。
(四)民办高校在校长、副校长被聘任后两周内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管处)备案。
第六条民办高校聘任校长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聘任校长的个人身份资料及专业资质资料(学历证、学位证、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备案报告并填报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任职备案表(见附件);
(三)聘任程序法律文件(董事会决议或校长办公会决议);
(四)原工作单位的现实表现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备案程序
(一)受理。学校按第六条所列材料递交给教育厅对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备案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