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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具体实施主体,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保质完成;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提供评价项目资料,配合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进度慢、未按计划实施、组织管理不力的,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直至停拨资金。对无法完成任务的,将终止建设,并扣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并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