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和高职院校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中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当年工作计划和上年度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五条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和高职院校根据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同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按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和高职院校申报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可采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评审。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依据所支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以及资金额度进行分配,并与我省职业教育重点工作相结合,注重投入效益。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足额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不得借故拖延、截留、挪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