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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内容以及项目规定用途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支出方向使用,严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假列支。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对所属高职院校有统一采购需求或配置标准且采购数量较大的教学设备耗材等,定期归集采购需求,探索部门统一集中采购。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共享使用。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下达资金的当年形成支出。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鲁财绩〔2014〕4号)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和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