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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自主评价按岗聘用。高等学校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核定的岗位等级、数量内,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等要求,自主制定岗位任职条件,自主制定竞聘上岗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规范开展考核奖惩等聘后管理。根据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不同岗位教师的职责特点,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评价内容,采取适合的评价方式。突出岗位履职评价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完善管理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发展与单位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协调统一。
三、创新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服务模式
创新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高校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一)创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办法。高等学校可按照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0%的比例标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创建国家和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根据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需要,可申请增设二级岗位。引进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接申报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随时申报,经核准后予以聘用,不占核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
(二)创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机制。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学校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二级岗位数额内,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学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人事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经核准可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其他高等学校继续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6〕32号),参加全省统一评审。
自主组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的高等学校,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按照不低于《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定岗位任职条件。建立健全聘用工作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所有评审专家根据专业领域需要,从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已经聘用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上的专家中产生。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评审方案、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构成,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