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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7-18 14:55:0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创新平台”有关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分配、预算执行情况等重要管理制度及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开。“创新平台”每年4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内控自评报告、内控外部评价报告等信息在所在高校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评估制度。学科主任每年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理事会章程将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平台项目实施满两年,市教委将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国际同行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通过评估的项目,继续予以经费支持。

平台建设实施期满,市教委将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创新平台”进行全面评估验收。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创新平台”项目立即终止:

(一)学科主任提出申请,认为已立项的科研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科研判断失准,无法再继续深入研究;

(二)未通过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高校经“创新平台”理事会审议后确认“创新平台”项目终止,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办理“创新平台”注销手续,经费停止支持,对“创新平台”进行清算,收回平台资金,涉及平台形成的资产待清算评估后,划拨归所在高校管理;学科主任及创新团队核心人员按劳动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并按照之前与所在高校签订的离岗创业协议,自主决定去向。

第二十条 “创新平台”所在高校应支持并积极参与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促进项目的有效运行,创造有利条件与实施环境,加强对创新平台任务的管理指导。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创新平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确定科研成果归属,并以“创新平台”名义申请知识产权或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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