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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7-18 14:55:0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高校应根据《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创新平台”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征得所在高校同意,学科主任及其研发核心团队人员采取离岗创业方式专职在“创新平台”工作,所在高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其签订协议,明确权责义务,保留其原有身份,合理制定职称评聘办法。平台终止或建设期满后,学科主任及其研发团队核心人员享有自主选择权,可以继续回归原单位或是自主创业。

第十二条 “创新平台”学科主任负责创新团队建设,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方式,自主确定岗位总量,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和标准,自主决定聘用人员,可设立流动岗位用于吸引各类人才到平台兼(任)职。自主制定薪酬分配政策,对创新团队核心人才或突出贡献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一次性奖励等市场化薪酬。鼓励为创新人才建立年金制度和购买商业保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每个“创新平台”5年为一个实施周期,所需经费全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总额度按照自然科学类5000万元、创新应用类1亿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如有社会影响力大、研究前景好、亟待支持的平台需求,市财政将另行研究给予经费保证。

第十四条 “创新平台”预算编制方案应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所在高校申报,市财政据此下达经费预算。所在高校应及时全额将预算资金划拨至“创新平台”,保障平台顺利运行。

第十五条 “创新平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完善内控机制,财务负责人也可以由所在高校委派,接受税务、审计、教育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科主任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统筹资源配置,自主决定人、财、物的使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平台”应加强单位内控建设,规范治理结构,推进内控文化,编制内控管理手册,采取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审批、会计系统、财务保护、预算控制、运营分析、绩效考评等控制手段有效控制风险,完善信息与沟通和内部控制监督制度,促进实现平台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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