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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卓青计划”按照专家推荐、项目论证等步骤公开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报相关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立项支持。论证通过后的项目申报书即作为项目任务书,并联合总体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书,成为“卓青计划”的实施及评估依据。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卓青计划”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为5年,“卓青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各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总额度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类1500万元、自然科学类5000万元、创新应用类1亿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实行“总额控制、定额管理”,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在总额度内提出年度经费申请,避免当年产生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卓青计划”面向国内外招聘优秀人才,提升国际竞争力,经费额度的50%可以用于聘任国内外高端人才。
第十七条 对“卓青计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动态监测”,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评、末期验收相结合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各项目对照任务书在不同阶段对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对工作开展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发布自评报告。
第十八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研究前景、绩效成果、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减少支持力度;对于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终止项目,并停止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卓青计划”任务实施评估坚持分类管理,社会科学类任务侧重评估社会效益,以成果在民生领域中应用效果体现;自然科学类任务侧重评估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以专家论证结果或专业报告体现;创新应用类任务侧重评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结果体现。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市教委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应与“卓青计划”可能产生的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立项时进行书面约定。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及下设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