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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使用“卓青计划”专项经费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并与所选领域直接相关,凡未标注的或不直接相关的成果,将在绩效评价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卓青计划”全过程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阶段履行承诺、奉行学术界公认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管理细则、评估标准等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