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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区县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围绕促进城镇化建设和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本市院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六)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对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男达到55周岁、女达到45周岁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可以重新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