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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六、有关要求
(二十三)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兼职、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打通科技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把创新业绩纳入对单位领导干部考核范围,为引导和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四)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操作办法,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地区、各单位每年向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落实的情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政策,切实加强创新创业人员管理,防止出现新的“吃空饷”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遇到重要问题,及时与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系。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26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