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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60号)

发布时间: 2018-05-09 15:20:2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摘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省直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总体部署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创业方式和适用范围界定


    (一)创新创业方式。


    1.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的主要方式为: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等。


    2.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二)适用范围界定。


    1.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我省另有政策规定禁止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但是,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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