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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60号)

发布时间: 2018-05-09 15:20:2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八)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九)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与事业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事业单位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与兼职企业发生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我省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十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在离岗创业期内保留原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限,自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十二)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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