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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60号)

发布时间: 2018-05-09 15:20:2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十三)离岗创业期间,除继续发给离岗创业人员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冬季取暖补助费外,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停止发放,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依据离岗创业前的工资和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其他福利待遇由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为连续工龄。


    (十四)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原单位还应采取定期考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跟踪了解离岗人员的创业实情,确保离岗创业人员真正从事创业工作,并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及未实际从事离岗创业的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档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聘任年限。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可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由原单位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在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并申请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期满返回原单位工作时,如果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原单位可暂时按离岗创业前聘任的岗位聘用,以妥善安排返岗人员,并逐步消化。同时,单位应当及时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单位的岗位聘用手续并兑现工资。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退休。


    (十六)在离岗创业期内,若原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续至离岗创业期结束。在离岗创业期内,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事业单位遇到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创业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办理辞聘手续、又不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及时按照聘用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五、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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