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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08 15:04:2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第四十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八)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核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核定申请。


  申请材料完备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定,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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