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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5-06 09:46:4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和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和建设向社会开放的用于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的公共实训基地。


公共实训基地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的符合市场需求或者产业发展方向的培训项目免费开放。本市推行青年职业见习制度。政府通过提供职业见习补贴等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青年提供职业见习岗位。


第十二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鼓励本市企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岗位技能规范或者要求,实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生产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本市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劳动者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自愿组成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事以适应社区服务需要为主的小规模经营活动。经政府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劳动者树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观念,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就业;引导学校和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各类学校应当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纳入素质教育的内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开展就业指导,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优化创业环境,为自主开业的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业培训;


(二)开业场地方面的扶持;


(三)市场信息、风险防范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六条本市推进和组织建立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劳动者自主开办小企业或者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给予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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