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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单词或词组均有律师的含义。其中,lawyer为最通用词,除指“律师”外,可泛指取得法律专业资格有权从事法律工作者,其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等。在美国,其还可指参与法庭诉辩或提供法律咨询的任何人,故有人将其译为“法律人”,以与“非法律人” (layman或layperaon) 相对[1]。
在英国,attorney最初是指在普通法法院执业的律师(与其相对,solicitor在衡平法法院,proctor在宗教法法院[2]),即指由当事人指定,以委托人名义行使职责,代写诉讼文书、财产转让书等的法律代理人,后被solicitor取代,现在英国attorney 已很少使用。在美国,attorney广泛用来指行使英格兰的“讼务律师”、“事务律师”和代理人等全职能的律师,其比lawyer正式,范围窄,多仅限于从事与司法事务相关的律师。
attorney-at-law为美国用语,通常在名片上使用。
barrister和solicitor多用于英国或一些英联邦国家或地区地区,如香港,这与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律师不分类别的情况不同。这两个单词的译法很多,前者有出庭律师、高级律师、专门律师、大律师等,后者有诉状律师、初级律师等,这些译法均不太准确,易误导读者[3]。事实上,这两种律师的职能各有差异,根本不能简单用高级和低级区分;此外,solicitor也常常可在高等法院之外的其他法庭上出庭辩护,故也不能用出庭律师或不出庭律师加以区别,至于专门、大小、诉状等词也不适当。鉴于solicitor和barrister的培养、职责和区别等决非能用一两个字准确表达,最好取其主要含义将前者译为“讼务律师”, 后者译为“事务律师”,然后加上适当的注释。如“事务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实践(practice)培养,.与代理人直接交往,负责接案和收取诉讼费,只可在high court以外的初级法庭出庭辩护,遇到在high court的案件,得恳请巴律师替其出庭辩护 (solicit the services of a banister to plead his case,solicitor 也因此而得名)。又如“讼务律师”:学院派律师(由四大律师学院培养),不与当事人直接交往,从沙律师处分得诉讼费,应沙律师请求负责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和出庭辩护[4],更多注重对诉讼程序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