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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高校利用各种有形或无形国有资源(资产),向社会提供有偿使用的技术和服务等形成的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社会各界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