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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五条 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考务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四)服务性收费是指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由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五)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三章 定价形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高校收费主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等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外,其他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宿费标准和考试考务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