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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14 15:05:3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山东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七条 高校学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管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高校学费标准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鼓励高校利用社会资源实行产教融合和专业共建,鼓励特色高校及高校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发展,不同层次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九条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等构成,具体核算办法依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校学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和听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按学分收费。学分制收费一般实行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制”计费方式。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由高校在省规定的基本学费总额(以基本修学年限计收的专业注册学费与以基本学分计收的学分学费之和)基础上,自主确定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基本学分数量和单位学分收费标准以及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宿费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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