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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费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研究生可本着自愿原则一次性交清全部学费。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按未修读学分计退学分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高校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高校统一安排实习,但学生坚持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高校不予退还学费。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高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 高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公布的目录清单相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