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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服务性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原则上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
第二十条 高校学生应当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应酌情减免学费。学费减免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贷款、助学金、政府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当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当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收入的,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高校进修、自考助学、校际交流、访学学生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但不得重复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国外就读期间,向国外高校交纳学费的,国内高校及办学机构不得重复收取学费。
民办高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退费办法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海外华侨学生来山东省境内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执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收费政策。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不需报省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