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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所需实训设备购置和设备维修,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出。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每年要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各级人社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并将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和优秀孵化基地奖励资金分别核算,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州人社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奖励资金。
一个考核期内,同一创业孵化基地已享受省级关于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优秀创业孵化奖励的,市州人社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重复奖励。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按程序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全面落实有关税费减免、租金补贴、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被授牌《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的,不再挂市州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须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社厅备案。本办法出台前各市(州)已经建设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按照新标准重新认定,规范命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此文执行日期从2016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止。
点击下载附件: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