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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79号)

发布时间: 2018-05-11 15:38:4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具体认定考核指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市州人社部门认定的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奖励资金,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由省和市州各承担5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级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省人社厅负责;各市州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所属市州人社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引导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发展。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专家对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并通过门户网站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考核不合格,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孵化基地的认定,收回人社部门颁发的《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牌匾,不再享受对孵化基地相关奖励补贴政策,同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


 对不符合创业孵化认定规定和条件的,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一)孵化基地违规违法经营,或孵化对象违规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多次,经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服从同级人社部门管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材料,如:管理服务人员数量(按服务人员类型进行分类统计)、创业导师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提供服务情况等统计数据,以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送孵化基地运营总结及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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