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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机制,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6月6日
附件
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培育、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所,集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跟踪服务于一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场地、厂房、校舍、楼宇等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社会力量投资、多元化投资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和政策扶持等。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与地方的产业优势、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创业孵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