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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6年度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工作,现就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条件、数量和申报要求
(一)评估认定条件。申报“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和“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非高校单位,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地创建,并申请评估认定 “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所占比例应不低于80%。驻鲁高校申报“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评估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认定数量。全省评估认定30家左右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其中,20家左右“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10家左右“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三)申报要求。各地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平台的,除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的标准外,还应符合《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9号)要求,并提供其他相应资料。
申报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同意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建设或集中推荐的、省部属高等院校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符合标准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以正式文件报送申请报告、相关规定材料。申请报告连同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用于集中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