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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以及在职管理、辅导人员及创业导师花名册。
第四章 政策奖励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5〕1622号)规定,由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和补贴。
1、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的奖励。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助。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2015年1月1日后建立或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经省人社厅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2、对优秀创业孵化基地的奖励。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已建成创业孵化基地是指:2015年1月1日前已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中评定。由省人社厅组织专家,每年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地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在省人社厅门户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兑现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奖励。
已被评为优秀的创业孵化基地,在享受运营补贴期间,只参加每年组织的考核,不再重复享受补贴。待享受运营补贴期满后,再次被评为优秀的,可按标准继续享受奖励。
新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不参加认定当年优秀创业孵化基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