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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积淀重译论的法理学重构

发布时间: 2018-12-29 09:17:03   作者:etogether.net   来源: 网络   浏览次数:


如果说筛选积淀重译论与西式法理学传统有某种冲突,那么它同我国的传统学术不成文法却是互相通融的。我国传统的学术理路是强调师承,强调光大前贤之学。三代以下的学者,多半是尽量阐发先祖的智慧结晶,例如易、 诗、书、礼方面的学问。一部老子,招引来成千的学者为之呕心沥血地阐证发扬。一部《论语》,使两千年来的儒生争相注疏,虽时时参以己意,也是旨在为圣人立言。个人的创造性是在一个传统的承继性涟条中来实现的。这种传统由孔子的述而不作学风奠定了基础。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学者大多是宗先秦各家而发扬光大之。因此,这一学术传统可说是源远流长。这种学风当然也有其弊端,这就是熏染出一种骥尾现象。所谓骥尾现象指的是后辈学者“附骥尾而行益显”,附在牛尾巴上使自己沾光,狐假虎威者是也。其极端的时候,往往过分尊先贤,承继有余,个人创新不足。从法理上来看,可说是因为对创新者的个人权益肯定得不足。而这又恰恰是西式法理学的长处。由此可见,中西法理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显而易见,我所提出的筛选积淀重译论在制定相关的翻译作品权益的著作权法方面必须兼顾到这两个方面的利弊。尽量取长补短,交相互利。


3. 建构中西合璧式的有关翻译作品权益的新著作权法


根据以上的论证,很有必要修改现行的著作权法,建构新型的更能给予筛选积淀重译论以实践依据的著作权条例。我个人认为,这些条例至少应包含下面这些东西:

1) 筛选积淀重译论一方面要求给新译者以利用旧译(包括整句甚至整段抄袭旧译)的特权,但同时也要求新译者事先声明曾在何种程度上利用过哪些具体译文或译本。这就不仅为新译本的提髙提供了合理操作的平台,也为保护旧译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

2) 筛选积淀重译者有权抄袭旧译,但必须确保其新译至少在总体效果上超过旧译,否则就视为不当翻译,在署名问题上,作品酬金问题上亦需做出相应的规定。务使在名利方面各有所宜。例如:署名亦可署为旧译者某某,新译者某某;或首译者某某,重译者某某。

3) 建立相应的翻译检査与监督机制,例如如何判断新译毫无创新,或过多地损害了旧译的权利等等。在这样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下,有可望产生许多代的译者相继共举大业,不断取长补短、完善译本,使得旧有的译本质量递进性提高,而不至于简单地被某一个译本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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