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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积淀重译论的法理学重构

发布时间: 2018-12-29 09:17:03   作者:etogether.net   来源: 网络   浏览次数:
摘要: 积淀重译论注重在承继的基础上来创新,这无疑冲击了五四以来的中国学者从西方引人的占山为王的个人主义传统,因此,筛选积淀重...



人类文化的辉煌成就是代代积淀的结果,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保护和维持人类创造活动的持续性,是使人类文化持续增长的必要手段。而人类要使其文化成果持续增长,就势必要求其创新活动总是在旧的基础上承袭旧的成果,然后进一步提高。换句话说,新的创造只有在承袭旧成果的基础上才能达到真正的持续性,也才有可能保持真正的“递进性”的承先启后的增长。


1. 筛选积淀重译论与当代西式著作权法的冲突


西式著作权法是以保护个人权益为基点的。这从原则上来看,似乎并无什么不妥。但是,过分强调个体权益,势必弱化对集体合作行为的提倡。故以这种法理为基础的著作权法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新译抄袭旧译的。两式法理学的精神意在提倡彻底的创新(make it new ),这在表面上看来也没有什么不对,但实际上对个人创新的过分强调,必然弱化对集体创新行为的鼓励。因此,本文提出的筛选积淀重译论必然与当代西式著作权法产生冲突。积淀重译论注重在承继的基础上来创新,这无疑冲击了五四以来的中国学者从西方引人的占山为王的个人主义传统。因此,筛选积淀重译论的提出,绝不只是一个翻译方法问题,从广义文化的角度看,这是对西式法理学是否完善的挑战。法律要保护的利益不只是单个的个体的权益,在若干场合,是要保护处于一个集体链条上的有着先耵承继联系的个体的权益。20多年来,中国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反复申言西方学者的观点:如果个体权益不得到充分保障,则集体权益最终也难以实现。我以为,这种说法的有效性是有限度的。当个人权益与集体权益大方向一致的时候,这种说法是有效的。但是当个人权益和集体权益相矛盾的时候,此说的有效性就是有限的。而事实证明,在许多场合,确实存在着个人权益和集体权益相矛盾的现象。具体到目前的论题,则某翻译作品的递进性提高就是集体权益。片面机械地强调原译者的著作权的不可侵犯性,有可能妨碍该翻译作品的递进性提高。为了缓和这种冲突,某些出版社采取将名译进行重新校正的办法来获得某翻译作品(例如莎士比亚的作品译本)的递进提高。但是,这种做法虽然有一定的好处,却往往不能有突破性的提高。因为校正和校译或重译是不同的概念。只停留在校的基础上,难以获得最佳的效果。


2. 筛选积淀重译论与我国传统学术不成文法的通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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