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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法律文献翻译工作者在进行翻译实践时时刻刻要牢记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规定性及其语言的确凿性。如前所述,国际商务英语翻译应遵循“4Es”原则,从文本的各个方面达到对等。鉴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文化信息的对等在法律英汉翻译中不存在,因为法律文本中一般不含有文化信息。
一般说来,百分之百的对等是不可能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不同语言之间存在各种差异,有些差异无法做到弥补,这也就是所谓的不可译性。例如文化差异。英汉两种语言表达上的差异等都构成了不可译性。所以我们说百分之百的或绝对的对等是不可能的。
但是,“绝对的对等是不可能的”是有条件的.从翮译活动的整个过程来说要做到绝对的对等是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局部的绝对对等是不可能的。
法律文献文体翻译的对等有其独特性,即:比其他语言的文体更接近最大限度的对等。我们可以说法律文献文体的独特性给翻译者带来了便利,因为法律文献不存在字里行间的深层意义(不像文学作品),也不存在文化上的差异,如果说有差异的话,可以说是由于中国和英语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而使得对法律的某些概念、诠释等会有所不同,如对“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理解。但这并不影响翻译上的对等。我们可以采取注释说明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影响、制约对等的因素来自翻译者本身,首先是看翻译者掌握的法律知识程度,对法律的理解,然后是翻译者驾驭英语和汉语的水平,再就是翻译者对法律英语的熟悉程度。鉴于此,法律文献翻译者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以达到翻译中最大限度的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