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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域标记方面:语域标记涉及词语的使用范围。按语体分,有口语和书面语。法律文献纯粹是书面语;按专业分,有技术用语。法律语言属于技术语。以上译文中所用的词反映出了法律语言的风格特点。如:“当事人”“议定”“此种要求”“协商后方可…”等都是非常正式和书面化的语言。
句法标记方面:考虑到汉语语言结构的特点,译文将原文的一句分成了两句,这是灵活对等的翻译手法,我们不能拘泥于原文的表层结构。译文中的两句话读上去感觉到是法律文献。如:“如果……,或……,经……而……,仲裁庭应……” 词语标记方面:词语标记反映出文本作者的用词倾向,在文学体裁中更能反映出词语标记的差别,这种差别就是区别于不同作家的风格的依据。然而,法律文献作者的用词理论上说不应该有差别,因为法律语言有它固定的模式、句型和用词。起草合同或其他法律文献,只会因内容不同选择不同的词语,而不会出现有某人风格的合同。法律语言的风格词语标记主要反映在经常使用抽象和古旧词语方面。
在这一点上,词语标记与语域标记是相通的。以上例句的原文中没有出现古词,但有些词却是法律英语中经常出现的词,反映出法律英语的特点,如consent,deem等。译文中的“同意执行此项职务”、“向仲裁庭提出它认为适当的……”也反映出法律的特殊用语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