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数据管理单位应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做好数据的加密和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教职工和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七条 各数据管理单位要落实和健全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保密制度,建立数据安全传输机制,完善数据管理和移交手续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数据管理单位应建立教育数据监控机制和备份灾难恢复制度,一旦发生意外应能够及时恢复并追根溯源。各数据管理单位和管理及技术操作人员均应签署《陕西省教育数据安全保密承诺》(见附件3),因管理和应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2020年3月19日自行废止。
附件:
1. 陕西省教育数据共享申请表
2. 陕西省教育数据使用协议
3. 陕西省教育数据安全保密承诺
(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