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条 数据采集是指根据业务应用需要,通过教育信息系统,从各级各类学校及有关单位直接收集获取有关数据的行为,是保证教育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数据采集内容的确定和数据采集的发起、汇总及审核等工作流程的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做好数据采集管理工作,并按照数据采集要求开展教育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协调校内部门完成数据录入、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十四条 数据应用是指对教育数据进行加工用于教育管理、研究、决策和对外发布展现的行为。
第十五条 数据应用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数据,数据对外发布须经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审核,未经授权不得将数据公开展示或用于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数据应用单位在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应从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确保数据应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数据共享是指将教育数据在一定条件下授权并提供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等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