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依据共享程度,教育数据类别分三类:可供无条件共享的非受限共享类数据;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受限共享类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的非共享类数据。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对教育数据进行分类定级,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并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分级共享。
第十九条 设区市、省管市县和高等学校需要共享数据,须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其他单位要共享数据需逐级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
第二十条 数据共享需求单位须与省教育厅签订《陕西省教育数据使用协议》明确相关职责。(协议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有关政府机构在执行国家公务活动中,需要依法共享教育数据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二条 数据维护是指对数据及时更新并从管理和技术层面确保数据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的活动和过程。
第二十三条 各教育数据业务管理和技术维护部门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数据,并保障提供正常的数据应用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育信息系统及教育数据应集中部署存储在陕西省信息化中心,并接受省信息化中心的统一运维管理和支撑服务。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数据安全是指从管理和技术层面,保障数据不受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数据破坏、篡改和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