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管控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包括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维护、应用和共享的全面管控体系,重点加强数据质量、安全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授权共享原则:省级原则上只向设区市、省管市县和高等学校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逐级申请获取使用相应范围内的数据,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以及衍生服务。
申请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使用者应以满足实际业务需要为前提,按最小化原则申请需要共享的数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教育数据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省教育厅直属单位。
第六条 省教育厅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与本处室、本单位相关的教育数据采集、审核、发布和共享开放等工作。省教育厅信息与学校保障工作处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省级教育信息系统建设及教育数据的标准规范制定、融合交换汇聚、共享应用和开放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教育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做好本地区的教育数据管理工作,并配合省教育厅完成本地教育数据采集填报及交换共享工作,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数据采集、更新、审核、上报、应用和共享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育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融合汇聚和应用管理工作,并配合省教育厅完成数据采集填报及交换共享工作。其他学校配合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教育数据采集、填报工作,并根据授权开展数据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相关技术支持或服务单位应根据授权和委托,承担教育数据的安全管理及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并要建立安全完善的技术保障机制和运维支持环境,从技术层面保障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