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对《陕西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
检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19日
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年度检查,是审批机关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度检查。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四条 年检内容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规范办学的情况;
(三)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包括教学基础条件、教学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