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团组织建设、文明校园建设、平安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五)内设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六)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七)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八)财务、资产、负债(银行贷款数额)、收入支出、现金流动、教职工工资发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九)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及变动情况(包括举办者变更、土地、房屋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接受年度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年度检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检自查的报告,以及相关基本情况表;
(二)按照《关于下发陕西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机构名单的通知》(陕教审办〔2016〕6号)由符合条件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签字;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财务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及报告等。
第六条 省教育厅每年可结合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层次和管理情况,分年度确定年检的范围。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年检分为学校自查、省教育厅核查、不定期抽查三个环节。
学校自查。学校结合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报送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