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费用统一由审批机关在公用经费中支付,不得向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收取年检费用。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建立民办教育年度检查专家库,根据每年检查的范围和其他情况,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建立年检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登记表、大事记、专家组年度检查评价表的数据库系统,逐步提高年度检查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9日起执行, 2023年12月18日自行废止。
附件:
1. 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要点
2. 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