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九)上报的自检自查报告、相关基本情况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十)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侵占学校法人财产的;
(十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通报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年检结论,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年检结论与各学校招生计划分配、专项资金安排挂钩,并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交流研讨、信息共享、推广经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审批机关结合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基本合格”。复查仍为“年检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限制招生。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
第五章 年检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论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应真实、全面、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在年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教育厅将对其年检的档次在原核查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或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整报送年检材料的;
(三)不予配合核查工作,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