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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12-21 15:04:29    译聚网    陕西省教育厅    


      第四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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