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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12-21 15:04:29    译聚网    陕西省教育厅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应建必建,实现党的基层组织全覆盖。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通过就近就便联合或挂靠其他学校等形式组建党组织。暂时没有党员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也可通过调剂、聘任党员教师等,建立党组织。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允许在科学保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第二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技师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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