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三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按《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